规章制度
当前位置: 首页  党建之窗  规章制度
我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
发布:我院 发布时间:2019-06-18 动态浏览次数:17

第一章  总则


第一条  为规范学术行为,严明学术纪律,维护学术秩序,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学术建设,形成良好的学术环境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》、《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》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《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,并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我院的教职工、进修人员、访问学者、学生,对专科生主要包括毕业论文以及其公开发表的论文。本规范所包括的具体处罚等管理规定,如果有与学校文件和管理规定抵触者或不统一者,以学校文件和管理规定为准。

第二章  学术道德规范细则

第三条 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、条例,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。

第四条  进行学术研究,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,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,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。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;成果中引用他人观点、数据、图标、资料要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;不得以引用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内容;一般不得使用第二手文献,若有必要转引,应如实注明转引文献的出处。

第五条  学术成果要真实署名。合作成果应按照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(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)。学生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,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。

第六条  学生的课程作业、学位论文,以及参加各种学术会议、竞赛的论文,参照第四、五条规定。

第七条  利用本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本院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,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。

第八条  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,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,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或按照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等手续。

第九条  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,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,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做斗争,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。

第十条 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。

第三章 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

第十一条  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,伪造或篡改数据、调查结果以及引用的资料等,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,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。凡原文抄袭超过300字句段或累计达到300字(含标点号)者,即认定为抄袭。论著中连续大篇幅引用他人成果而又无自己见解的表述,视同剽窃。

第十二条  伪造学术经历,如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,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、学术成果,伪造证书、专家鉴定以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。

第十三条  署名作伪,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,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、论著写作而署名;未经被署名者同意而署其名。

第十四条  将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、将研究工作有实际贡献者排除在外,以及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。

第十五条 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、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,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;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、信息,妨碍正常学术交流。

第十六条 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。

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

第十七条  教师在学术晋升、职务晋升、项目审批、人事录用、考核评估过程中,违反本规范者,特别是对学校和学院的学术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,实行一票否决;学生在修课、学术活动、毕业时违反本规范者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处分,情节非常严重的,予以开除处分。

第十八条  学生作业违反本规范者,将取消本门课程学分,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院级处分,或报送学校,建议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同时,老师及论文评阅人将负相应责任;

第十九条  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,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。本院视情节严重程度,对当事人给予处分或建议学校给予相应处分。

第二十条 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,本学院将予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二十一条 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主办单位:焦作师范专科高等学院

地址:焦作市山阳路998号

ICP备案号:豫ICP备05002423号



网站:www.dazhongwenyi.net

Baidu
sogou